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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化市檢察院審查後發現,蔡某從銀行獲得的15萬元貸款確實用於養豬投資,到期未能歸還貸款系客觀原因即養豬虧損造成,無詐騙的主觀故意。
  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在此前放貸程序明顯不當,“引導”蔡某違規操作,讓其借用同村兩名村民的名義多貸款10萬元,並讓犯罪嫌疑人按照銀行的格式找當地村委開具三名村民均養豬的證明,從而得以順利放貸15萬元。
  南都訊 記者陳萬如 通訊員 胡文麗 陳進興 農戶貸款後因經營虧損無力還款,銀行職員報案稱其詐騙,經檢察院調查後發現銀行有為追討欠款而誣告的嫌疑,最後兩名銀行職員因誣告罪被判刑。
  2013年4月8日,從化市公安局認定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供不真實的證明材料,以農戶聯保小額貸款的名義,詐騙銀行貸款15萬元,以蔡某涉嫌貸款詐騙罪向從化市檢察院移送審查逮捕。
  從化市檢察院審查後發現,蔡某從銀行獲得的15萬元貸款確實用於養豬投資,到期未能歸還貸款系客觀原因即養豬虧損造成,無詐騙的主觀故意。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在此前放貸程序明顯不當,“引導”蔡某違規操作,讓其借用同村兩名村民的名義多貸款10萬元,並讓犯罪嫌疑人按照銀行的格式找當地村委開具三名村民均養豬的證明,從而得以順利放貸15萬元。當發現蔡某無力還款時,以威脅手段要求蔡某所在村委會出具虛假證明,用於證實當年寫下的證明系他人偽造,不是村委會真實開具的。同時以欺騙手段要求蔡某出具“所借款項均用於揮霍”的虛假證明。隨後銀行到從化市公安局報案稱蔡某詐騙貸款,從化市公安局以貸款詐騙罪對蔡某刑事拘留。至此,承辦檢察官認為銀行具有為借助司法手段追討欠款而誣告陷害的嫌疑。
  承辦檢察官提訊了蔡某,並根據其反映的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走訪了當地村委會,詢問了相關證人,認為蔡某的辯解理由成立。隨後,從化市檢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蔡某的決定,並向從化市公安局發出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說明對蔡某立案偵查的原因及對銀行工作人員不立案的原因。2013年4月22日公安機關對蔡某進行撤案處理。5月10日以銀行工作人員鄭某、周某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
  為了能夠全面客觀收集犯罪證據,從化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引導偵查人員收集固定證據,案件得以順利偵破。最終,銀行工作人員鄭某、周某因誣告陷害罪分別被從化市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及拘役五個月。  (原標題:狀告農民詐騙貸款 銀行職員被判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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